“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提出“小过重罚”的问题。
当天,最高检发布“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案例正是行政处罚过重的问题,经检察机关监督,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
案例显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
某县检察院发现案涉行政处罚存违法情形,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调查查明,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当日即对违法行为实施整改,且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存在过罚不当。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违反法定程序。另查明,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处理其他相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一般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至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1月3日,检察机关向该县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重新审查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升。综合执法局重新审查处理,决定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饰品店铺经营者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被罚30万元
另一起案例显示,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三层铺面经营饰品销售。有消费者投诉其用消费券误导消费者购物。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胡某某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信息。2022年7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某某处以30万元罚款。胡某某认为处罚过重,于2023年3月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胡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查明,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起诉期限。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退还购物款项并取得了谅解,罚款30万元有过重之嫌。检察机关经与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沟通,认为该案争议具有化解可能,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员在听取胡某某详细陈述后,一致认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处罚,仍可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公开听证情况,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区市场监管局采纳听证会意见及检察建议,重新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胡某某表示接受。
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将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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