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特大暴雨灾害抢险后晕倒在办公室,送医5天后被宣布死亡,属于工伤吗?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死者家属申请再审被驳回,随后向检察机关求助。
人社局:不属于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2021年7月,河南省某市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灾害,该市某局机关服务中心职工杨某报名参加抢险突击队。7月25日早上,杨某参加抢运救灾物资,直到14时30分左右返回单位待命。半小时后,杨某在办公室突然摔倒昏迷,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7月30日11时20分,杨某呼吸心跳停止,被宣布临床死亡。
2021年8月20日,杨某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杨某不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杨某的妻子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某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病历中缺乏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出现脑死亡临床判断标准的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院:结合专家意见可以判定入院抢救48小时内已发生脑死亡
某市检察院经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杨某的主治医生及医院病案科工作人员等,查明杨某住院期间共形成332页病历资料,医院病案科当时向杨某所在单位提供了病历首页、手术记录、死亡记录等132页病历资料用于工伤认定,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未提供。
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初步判断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的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鉴于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较高专业性,为准确认定杨某脑死亡的时间,检察机关委托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
检察技术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选聘5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专门审查了杨某全部住院病历资料,并形成会诊意见,一致认为:杨某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时22分至宣布临床死亡,临床表现为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虽然杨某尸体不复存在,已不具备确认实验及司法鉴定条件,但综合分析病历资料,并结合主治医生建议杨某家属捐献杨某肝脏的事实,可以得出“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的诊断结论。
在此基础上,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对专家会诊意见作出鉴别和判断,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认为:杨某2021年7月25日16时30分入院,后经两次开颅手术,仍存在不可逆昏迷;7月27日9时30分,杨某病程记录记载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临床诊断为脑干出血、脑疝、脑干功能衰竭,根据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判定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
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采用脑死亡标准认定杨某死亡时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杨某符合视同工伤条件,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10月,某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本案。今年3月5日,某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杨某在抗洪救灾过程中因天气炎热、劳累过度而突发疾病,入院抢救48小时以内脑死亡已经出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4月7日,某市人社局根据再审判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扩大了职工权益保障范围。死亡时间认定是判定职工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条件的重要依据。最高检指出,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高度专业性,对于科学性、准确性存疑的技术性证据,行政检察部门应注重加强与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委托“专业的人”协助做好“专业的事”,为精准监督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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