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确保司法公正 | 新京报社论

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确保司法公正 | 新京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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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攻克“执行难”上,最高法强调,要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避免把无“失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表示,人民法院既要考虑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主要用于攻克“执行难”,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得到高效执行,同时也要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

“失信”与“失能”,是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常见的两种不同状态。根据最高法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失能”则是指那些因客观原因,如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重大疾病等,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失能”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既无助于有效执行、实现债权,也不利于被执行人走出债务困局,回归正常生活。

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全国法院删除、撤销涉及“失能”人员的失信信息共计62.55万人次。回撤被列入“失信”惩戒的“失能”人员,是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主要用于攻克“执行难”,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得到高效执行,同时给那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出路。

反过来解读,过去有些法院在适用信用惩戒上,对部分被执行人就没有很好区分“失信”与“失能”,从而造成了错惩。通过逐案筛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解除惩戒措施,既是主动纠错亡羊补牢之举,也是实现执行公正的应有之义。

避免把无“失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实是底线要求。不管有没有主动纠错专项行动,也不管法院有无将给“失能”人员出路列入工作重点,都不能跳出法律框架,对无失信的“失能”人员错打“杀威棒”。

“失能”人员的具体情况与实际处遇亦复杂多样,一些“失能”人员,只是暂时“失能”,通过回归社会或回归市场,还有走出困局的回转空间。这不仅对“失能”人员有重大意义,也给了债权人新的希望,甚至对某些企业、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都可能带来积极因素。

区分“失信”与“失能”,成为最高法院强调的执行要点,还是对执行“懒政”的反思与破局。不通过扎实的调查摸清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就一律强制执行,当然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但对被误惩的被执行人,却是实实在在的司法不公。

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也就是给“失能”的被执行人出路,于法有据,于情可原,值得期待。

需提醒的是,在此要求下,现在会不会又催生出本是“失信”人员,却被以“失能”为由不予信用惩戒或给予解除惩戒的乱象?谁来判断、如何判断、依哪些标准判断被执行人是“失信”还是“失能”,如何避免法院执行人员不会徇私枉法,这是当下的新问题,或许还将成为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执行工作的监督重点。

一方面,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评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行为表现等,科学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另一方面,还应不断健全执行监督机制,严格监督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

如鼓励并便利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确保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对其中的徇私枉法、渎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依法及时追究法律责任,并及时公开相关个案。

总之,给“失能”出路,也要给监督入口,方能有效确保执行公正。当严厉惩处违法的执行法官不那么“难”时,执行也才不会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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