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2006)4-2

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2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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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了解内部控制
第一节 控 制 环 境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控制环境及其变化时,应当考虑治理层、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总体态度和关注程度。
治理层负责确定被审计单位对风险的态度,管理层负责监控和管理被审计单位面临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环境如何对管理层的风险评估结果作出反应。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控制环境的下列方面对衍生活动控制的潜在影响:
(一)管理层是否通过清晰表述的既定政策,指导衍生金融工具的买进、卖出和持有;
(二)衍生活动的交易、结算和记录的职责是否适当分离;
(三)总体控制环境是否已经影响负责衍生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涉及衍生活动的人员实施激励机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制定适当的规范、限额和控制,以确定执行的激励机制是否可能导致背离总体风险管理战略目标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电子商务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的规定,考虑被审计单位如何处理与公共网络使用相关的安全和控制问题。

第二节 控 制 活 动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控制活动,包括充分的职责分离、风险管理监控、管理层的监督和其他为实现控制目标而设计的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卖出和持有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因下列事项而存在差异: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程度和错报风险;
(二)相对于使用的资本,衍生交易的风险敞口;
(三)交易量。

第三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未对内部控制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下扩展其衍生活动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对审计工作的影响,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活动的复杂性和重要程度、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资金转账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活动相关的调节程序。
调节程序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交易员的记录与用于持续监控过程的记录以及与在总分类账中反映的头寸或利得和损失的调节;
(二)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的调节;
(三)为保证所有尚未结清的项目及时得到识别和结算,所有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与经纪商对账单的调节;
(四)在适用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与服务机构持有记录的调节。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初始成交记录是否明确反映单笔交易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每个衍生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除基本财务信息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下列信息:
(一)交易员的身份;
(二)记录交易人员的身份;
(三)交易的日期和具体时间;
(四)交易的性质和目的,包括是否为了某项敞口进行套期;
(五)在采用套期会计时,符合套期会计要求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记录保存在数据库、登记簿或明细分类账中,并就记录的准确性与从交易对方收到的独立的确认信息相核对。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保持衍生交易记录完整性相关的控制,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自身记录与交易对方的确认函进行独立比较和核对。

第三节 内 部 审 计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考虑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具备与审计衍生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范围涵盖衍生活动的程度。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制,进而评价重大错报风险。
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
(一)编制衍生金融工具使用范围的概况;
(二)复核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及管理层的遵守情况;
(三)复核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四)复核用以处理衍生交易的会计信息系统;
(五)复核与衍生活动相关的系统;
(六)确保被审计单位所有部门及人员,尤其是最有可能产生风险敞口的经营部门,完全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管理目标;
(七)评价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新风险是否能够被即时识别、评估和管理;
(八)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包括采用套期会计处理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满足套期关系的条件;
(九)进行定期复核,以向管理层提供衍生活动得到恰当控制的保证,并确保新风险及为管理这些风险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被即时识别、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当拟利用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和测试其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满足审计目标。

第四节 服 务 机 构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可能使用服务机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卖出或代为记录衍生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规定,考虑使用服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

第四十条 如果服务机构担任被审计单位的投资顾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服务机构相关的风险。
在评价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如何监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用以保护信息完备性及保密性的程序;
(三)应急安排;
(四)如果服务机构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又同时作为交易对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衍生交易,将产生关联方交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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