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2006)4-4

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2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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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计 价 认 定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计量或披露所采用的估值方法设计计价认定的实质性程序。
对衍生金融工具计价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一)检查买入价格的支持文件;
(二)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
(三)复核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
(四)对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获取支持其公允价值的证据。

第五十五条 如果公允价值信息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方提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从独立的第三方获取对公允价值的估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 从财经出版物或交易所获得的市场报价通常可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注册会计师在使用市场报价测试计价认定时,可能需要特别了解报价形成的环境。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从经纪商或其他第三方获取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如果某一价格来源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损害客观性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从多个价格来源获取估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估值模型估计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程序,测试运用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的相关认定:
(一)评价估值模型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二)使用自身或专家开发的估值模型进行重新计算,以印证公允价值的合理性;
(三)将被审计单位估计的公允价值与最近交易价格相比较;
(四)考虑估值对变量和假设变动的敏感性;
(五)检查报告期后发生的衍生交易实现和结算的支持文件,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日估值的进一步证据。

第五十八条 当管理层确定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不成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支持管理层作出这项决定的审计证据,并确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如果管理层不能提出该假定不成立的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确定该假定是否成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节 列 报 认 定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对下列事项的判断,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与具体情况相适应;
(三)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提供了可能影响其使用和理解的事项的信息;
(四)披露是否充分,以确保被审计单位完全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对披露的规定;
(五)财务报表列报信息的分类和汇总是否合理;
(六)财务报表是否在能够合理和可行地获取信息的范围内列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反映相关的交易和事项。

第九章 对套期活动的额外考虑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对套期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管理层是否在交易之初指定衍生金融工具为套期,并记录下列事项:
(一)套期关系;
(二)套期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
(三)被审计单位如何评估套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或被套期交易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有效性。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管理层是否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包括指定要求和记录要求。

第十章 管理层声明
第六十二条 尽管管理层声明书通常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注册会计师仍应当考虑向被审计单位负责衍生活动的人员获取关于衍生活动的声明。

第六十三条 管理层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声明通常包括:
(一)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
(二)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财务报表认定,包括已记录所有的衍生交易、已识别所有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已采用合理的假设和方法;
(三)所有的交易是否按照正常公平交易条件和公允市价进行;
(四)衍生交易的条款;
(五)是否存在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附属协议;
(六)是否订立签出期权;
(七)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套期的记录要求。

第十一章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
第六十四条 如果注意到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内部控制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尽早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六十五条 在审计衍生金融工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下列事项,并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一)内部控制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二)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性质、范围以及相关风险缺乏了解;
(三)缺乏关于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标和战略的全面政策,包括业务控制、对套期关系有效性的界定、风险敞口监控以及财务报告政策;
(四)不相容职务缺乏分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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