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驿站便利了快递企业和部分消费者,但送至驿站的快递很少由消费者当面验收。若取回驿站暂存的快递后,发现包裹空空如也,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原告在被告一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一块价值8888元的高档手表,收货后认为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与被告一协商后寄回厂家检修。厂家检修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将涉案手表通过被告二某快递公司寄回原告,双方约定的收货地点为原告家中。
被告二某快递公司在配送快递时,直接将快递放在某快递驿站,并未与原告联系。原告取回快递后,发现里面并无手表,而快递面单却显示“内物为:手表已验视”。原告与被告一反映空包裹问题,被告一回复其已完成发货,不承担卖方责任,货物丢失应由承运人赔偿,原告继而向被告二投诉,被告二未给出满意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被告一向其交付涉案手表,被告二某快递公司与被告三涉案网络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本案中,被告一主张已经将涉案商品委托厂家通过被告二某快递公司寄回原告确定的地址,涉案快递面单显示“内物为:手表已验视”,可以表明被告一所主张的厂家已经将涉案商品寄出。
被告二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是被告一的履行辅助人,负有按照托运人指示将涉案商品完好交付给收货人的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被告二某快递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快件存入某快递驿站,原告可以拒绝提取快件并及时告知被告一。原告提取了快件,不代表原告以事后行为表明其同意以存入某快递驿站作为交付快件的方式,某快递公司并未当面交付并让原告确认商品完好后签字,也没有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因被告二某快递公司系被告一卖家的履行辅助人,其交付行为不符合“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被告一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一需要继续向原告履行交付涉案商品的义务,如不能交付,则需退还相应货款。
被告二某快递公司作为涉案快递的承运人,与作为收货人的原告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向原告履行义务后,如涉及运输合同纠纷,可以另行主张。被告三网络购物平台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一向原告交付涉案商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快递企业在网络购物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运输合同中的快递的承运人,其合同相对方为托运人,即网络购物中的网络商品经营者;二是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其负有按照托运人指示将涉案商品完好交付给收货人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通过确定交付时间的方式,法律明确了网络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应持续到买家收到货物之后,交付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时,应认定卖方构成针对网络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买方可直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可后续就其运输合同,向快递服务企业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买方直接向快递企业追责,从而规避其违约责任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12月17日公布了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记载是否一致。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快递行业新规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细致规定了快递企业履行当面交付义务的具体行为,敦促快递企业履行服务主体义务,保障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