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毒品且伪造证件一审获刑超十五年,检方抗诉后改判无期

贩卖、运输毒品且伪造证件一审获刑超十五年,检方抗诉后改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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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李某勇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入选。在这起案件一审后,检方以其中一名被告人量刑偏低提起抗诉,最终改判。

二人跨省购买毒品返回北京被抓获

2018年12月底,祁某秀、董某二人与李某勇联系,欲从李某勇处购买毒品,并提前向李某勇支付毒资3万元。2019年1月1日,祁某秀、董某二人驾车前往湖北省宜昌市,从李某勇处购买毒品。同年1月4日,祁某秀、董某二人驾车携带毒品返回北京市,行至北京市大兴区某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在祁某秀左侧上衣内侧口袋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3.75克、内长裤右侧口袋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93克;在董某驾驶的轿车内起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3克、甲基苯丙胺1.33克。上述毒品共重514.54克。董某还于2018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5.357克。

另查明,祁某秀、董某为逃避检查,伪造名为陈某山、王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两张及机动车驾驶证一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检方认为共同犯罪中的另一人量刑明显偏低

2019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李某勇犯贩卖毒品罪,祁某秀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董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李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祁某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二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董某与祁某秀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一审判决对董某的量刑明显低于祁某秀,确有错误,于2021年1月8日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

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无期

抗诉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分析比对祁某秀、董某、李某勇三人的毒品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行程轨迹等证据,审查毒资来源及走向,发现陶某平参与贩卖毒品犯罪的线索。

在案证据显示,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董某与一名为“淘”的人有大量通话记录。其中2019年1月1日,董某与“淘”有持续时间较长的手机通话。李某勇亦供述称是通过“淘”介绍认识的董某与祁某秀;董某曾在收到祁某秀转款后,将钱款转入陶某平账号中;李某勇与祁某秀、董某失去联系后,多次通过微信向“淘”询问祁某秀与董某的状况。通过分析在案证据,基本能够确认“淘”即陶某平。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围绕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李某勇讯问,李某勇指认陶某平系同案犯。

针对发现的陶某平犯罪线索,检察机关要求一审侦查、公诉机关追捕追诉同案犯陶某平。侦查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将陶某平抓获归案。同年1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陶某平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陶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陶某平到案后,指证董某与其联系并出资约10万元向其购买毒品,且陶某平供述的交易时间、地点与董某、祁某秀的行动轨迹相吻合,供述的交易金额与转账记录相吻合,供述的董某所驾驶车辆特征、车上人员、交易地点等细节具体明确,具有较强证明力。通过陶某平的供述,补强了董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主观故意,对董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重新作出认定。检察机关抗诉后,人民法院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被告人董某改判加重了刑罚,对被告人李某勇改判减轻了刑罚。

2023年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4年2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祁某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

董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5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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