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3年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检察监督 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最高检就一起运输毒品刑事案件提起抗诉后最终法院再审后判处死刑的案例。
据介绍,2013年10月23日23时34分,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轿车途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时,冲卡抗拒警察检查,后弃车逃匿。警察在该车内查获冰毒3500余克、K粉660余克等毒品。经查,该车为许某案发前租用,车内藏毒品的音箱、手提包和手机、银行凭证、衣服、烟头等物品均为许某所留;冲卡前后使用手机186××××××89与冲卡车辆GPS活动轨迹一致,该手机号码为许某实名开户。2015年许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称其在广东省廉江市将车借给他人,未驾车到过防城港市。
2017年6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许某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成立,判处死刑。许某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12月28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作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许某再次上诉后,2020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许某犯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
2021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终审法院判决许某犯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收到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材料后,办案组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并赴广西查看犯罪现场,与公检法办案人员座谈研究,在全面分析终审判决理由和提请抗诉理由后认为,本案运输毒品暴力抗拒检查的事实清楚,但证明系许某所为的证据链尚未完全闭合,应当补强定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遂重点围绕冲卡前后使用手机186××××××89的人是否为许某和浙江某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等两个关键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查明案发当晚持手机186××××××89通话的人即许某。同时,经委托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和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相关检材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认为浙江某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中使用的检材图像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检材条件、由此作出的驾驶员不是许某的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
办案组在自行补充侦查获取上述新证据后认为,6段语音通话内容与行车轨迹及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车辆、手机、驾驶人的活动轨迹一致,足以认定许某即案发当晚运输毒品的冲卡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许某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成立,原终审判决的证据基础已发生变化,应予纠正。
2022年3月23日,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决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同年9月,最高法指令广西高级法院再审。2023年9月,广西高级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现有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证实许某携带毒品从广东省驾车前往广西防城港市并冲卡逃逸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指控许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抗诉意见成立,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许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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