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2-8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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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陆福兴 


时下,我国推进乡村振兴成果丰硕。但在一些地方,基层工作变形走样,相关决策脱离实际、违背干部群众意愿、只顾“面子”不顾“里子”的情况并不鲜见。


比如,一些地方盲目搞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对农民的乡村传统和风俗习惯这也禁止、那也不准。有的违背农民情感,用超高道德标准要求农民,办酒席要申报审批,甚至用什么菜都有规定;有些地方为了所谓“环境卫生整治”,大搞“一刀切”,不让养鸡、养猪,不让烧柴火做饭。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折腾农民是没有落实农民主体地位的表现。当前,一些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作用发挥不够,不是农民的思想觉悟不高,而是一些政策没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或打击了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或削弱了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获得感。在一些地方,农村出现土地强制集中流转、产业强制规模化、集聚化等现象,有的地方农村基础设施完全由上级安排,而急需的却没有项目支持。如果农民对村里自己的事都没有自主权,哪有乡村振兴的积极性?


稳步推进乡村振兴,就要切实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我国南北农村差异大,东西发展不平衡,农民的生存方式、文化模式、生产资源等都不一样。农村政策要因地制宜,不能全国一个样,更不能全国“一刀切”,有些政策应该南北有差异,有些政策必须东西有区别。当前每年都出台一号文件,每年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但在一些地方,政策实施效果是不尽如人意的。不是政策不好,而是与有些农村的水土不适应。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农村政策,坚决杜绝盲目决策。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就要以农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在乡村就应该以农民为中心,我们的公共政策必须满足农民的需求,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制定各项政策。对于农村政策的出台,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不能完全让坐在机关的干部盲目决策,也不能一味让充满理想的专家学者代替农民说话。农村政策必须从农村来,而不是过度依赖层层发文件。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必须维护村民自治,尤其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扬农民群众的自主作用。村内经济发展、民生工程,可让农民自己民主决策。地方政府对乡村自治多提供帮助、引导,切忌代替农民做决定,更不能强制土地集中流转,强制统一发展产业。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还应体现在强化农民产权保护力度上。在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要充分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不能随意征收农民的集体耕地、随意侵犯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在耕地用途管制前提下,适当给予农民土地种植自主权,树立大食物观、大农业观,保护农民利益。(作者系湖南师大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教授)编辑: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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