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实习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相关部门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究竟是他罪有应得,还是充当了事故的“背锅侠”?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3年12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发生的一起严重坍塌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日前,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该事故调查报告,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被认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习生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与工作甚至可能是无偿的。实习生的身份与可能因重大责任事故获罪的强烈反差,让部分网友对他产生同情,甚至有人认为他就是一个“替罪羊”。
首先要说明的是,相关部门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该建议一定会被司法机关采纳。这名实习生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办案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
但同样需要指出的是,追究其责任未必是找人“背锅”。在法律上,实习生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无障碍。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可见,生产、作业每一个环节中的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而判断是否构罪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有力“推动”了事故的发生。
之所以对犯罪主体做宽泛规定,是因为,就实现安全生产而言,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只有承担不同职责的每一个人都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避免事故发生才有保障。
在这一点上,实习生也不能例外。只要他成为生产、作业中某一环节中的一员,其履行职责的义务就不因自己是实习生而“打折”,“实习生”更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护身符”。
考虑到实习生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如果单位让其在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上“独当一面”,那么,一旦因其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此时追究其刑事责任,争议恐怕会很大。但在济南的这起事故中,需要他完成的工作,只是将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只要有起码的责任心,完成就没有任何困难。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前,项目发包方和监理方已经发现了事故隐患并作出停工指令。停工指令交办给这名实习生,要求他当日送达。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停工指令可以及时送达施工队伍,事故完全可以避免。然而,事实却是,因其个人原因,停工指令未能送达,第二天就发生了坍塌事故。
发现事故隐患作出停工指令,这是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而负有送达停工指令责任的实习生未及时送达,实质是他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反。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与重大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现在断言这名实习生的命运,为时尚早。但无论他最终获刑还是侥幸逃脱,这件事都为实习生们提了个醒:在任何岗位,都需谨记“责任”两个字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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