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难处邻里来,一家有事百家帮”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遇到建房装修这种“人生大事”的时候,亲朋好友、邻里乡亲可能会不求报酬前来帮忙。但是,帮工人一旦在此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老任在被告老王家义务帮工时意外受伤,造成十级伤残,事后二人在医疗费用上发生分歧。最终法院综合事发现场情况,判决老任应承担20%责任,老王承担80%责任。
老任和老王是认识多年的同村好友,最近,老王的房子需要装修,便请老任到自己家里帮工干活。
一天,老任在地下室楼梯贴墙壁装饰板时,与案外人老张一同站立在梯子上施工,该梯子立于楼梯转角平台的木质立柱上,木质立柱承受不住两人的重量,意外断裂,梯子滑落,致使老任摔伤,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机构确认,构成十级伤残。老任与老王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扣除老王为其垫付的14万余元费用外,再判令老王赔偿其医疗费、器具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老王认可老任系义务帮工,但认为老任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梯子上站立两人存在巨大风险,是老任不够注意安全。在事发前,自己已经拒绝老任当天来帮工,事发后,自己第一时间多方筹措资金,为老任治伤支付大部分费用,所以请求法院驳回老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老任和老王间存在帮工关系,老王虽然以微信形式与老任推辞了一番,但在老任前去案涉房屋帮工时,明知老任实施帮工行为,没有明确拒绝老任为其帮工,实际上获得了帮工人提供帮工行为的利益。所以,应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法院现场勘验,楼梯转角平台的木质立柱较细,存在断裂的风险,老王并没有为老任提供任何防护措施。但老任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梯子上站立两人,木质立柱难以支撑该重量,且老任已年逾六旬,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便站立在梯子上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老任遭受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老任应承担20%责任,老王应承担80%责任,扣除老王已给付现金及为老任支付的医疗转运费、救护车转运费等费用共计14.8万元后,再由老王赔偿老任医疗费、器具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9万元。
法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示,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义务帮工行为本身是基于善良风俗的互助行为,但是在帮工过程中,被帮工人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帮工人亦有自我保护、注意安全的义务,莫让好心办了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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