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因为在垃圾站捡垃圾发生争执,一方倒地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双方分别承担20%和80%的责任。
王大爷是一名退休职工,经常在居住的某小区遛弯锻炼身体,顺带在小区垃圾站捡拾空瓶子,李大爷在王大爷居住的小区门口从事保安工作。
2022年8月27日傍晚,王大爷在小区垃圾站捡空瓶子,发现垃圾桶后面有一堆空瓶子,李大爷表示这些空瓶子是别人整理好的,王大爷认为,自己作为业主、在小区捡空瓶子,保安无权干预,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争执中,李大爷被王大爷碰倒,随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此后进行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
李大爷将王大爷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自身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李大爷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依据鉴定报告,李大爷要求王大爷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8488.35元。
王大爷辩称,该事件属于不可预知、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李大爷因自身原因受伤,与王大爷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的供述及视频监控,同时结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陈述,法院对王大爷因捡拾空瓶子致使李大爷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即李大爷的身体损伤与王大爷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大爷从事保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增强安全防护意识,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王大爷承担此次事故80%的主要责任,李大爷承担20%的次要责任。随后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王大爷同意一次性赔偿李大爷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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