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北京三中院关于新公司法相关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2-北京三中院关于新公司法相关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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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北京三中院关于新公司法相关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甲公司与郭某、乙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核心规则】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投资款本金、利息、投资收益等共计340余万元。后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股东郭某未实缴出资400万元为由,申请追加郭某为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经查,2010年乙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郭某、赵某分别以货币实缴出资100万元。20146月,乙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出资中,郭某与赵某以同一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分别出资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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