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案件,未当庭宣判

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案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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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了解到,5月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原告某企业诉被告某省财政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该案由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担任审判长,会同行政审判庭审判员葛明柱、周光庆组成合议庭。北京市人大代表余清臣、田春艳、杜岩现场观摩庭审,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一同观摩。证监会、市区行政机关等30余人到场旁听学习。

新京报记者获悉,本案系政府采购过程中衍生的行政处罚案件。原告参与了某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按要求提供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投标无效。原告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证书有效期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某省财政厅经调查、处罚前告知、听证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经审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

法庭上,原告诉称,原告对提供虚假认证材料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心态,不应当予以处罚,虚假认证材料并非原告制作,而系第三方供货商提供,且并未在投标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原告更未因此中标。即使对原告进行处罚,某省财政厅作出的处罚决定也畸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比例原则。

某省财政厅辩称,原告对认证证书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具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过错,且原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实施性违法行为,与其是否中标无关,原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其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财政部辩称,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庭审中,在审判长毕菲的引导下,各方当事人就原告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被诉处罚决定结果是否合法适当、被诉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充分辩论,该案当庭未宣判。

法官提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企业都积极践行法治理念。政府采购活动直接关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要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提升产品的服务质量,惠及社会。行政机关也要严格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通过公正的行政执法确保招投标领域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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