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4月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两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罚款56.65万元
2023年12月28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广安市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华蓥工业园区577号”小微站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小微站周边企业开展排查,发现距离小微站300米左右的四川领先微晶玻璃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废气可能超标排放。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外排废气开展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23.9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标准3.13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050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标准2.5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6.65万元的处罚决定。
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
罚款20.69万元、行政拘留5日
2023年9月7日,阿坝州马尔康生态环境局联合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马尔康市公安局对双江口电站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在无人机巡飞过程中发现双江口电站飞水岩反滤料加工系统废水处理沉淀池的循环抽水泵未开启,沉淀池东北角有一个洞口。经调查,该洞口为人为凿开,池内生产废水通过洞口排往南侧一处渗坑,并通过渗坑直接排入地下。该项目环评报告书中要求“工程河段水域功能为Ⅱ类水域,废、污水禁止直接排入水体,应处理后回用、洒水降尘或农林灌溉等综合利用”。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马尔康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6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案移送至马尔康市公安局。2024年1月15日,马尔康市公安局对相关负责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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