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超标排放、未建防污设施,四川通报三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废气超标排放、未建防污设施,四川通报三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00:00
03:46

3月2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3月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三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乐山市犍为县地柴机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3年9月9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犍为县地柴机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监测机构对该企业排放废气开展检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86.6mg/m3,超过砖瓦制造行业标准限值1.89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4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成都方也电气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3年7月31日,接群众投诉,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泉驿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方也电气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于2023年7月24日擅自建成电镀工序并投入生产,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企业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5.35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11.44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泸州市四川泸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3年11月23日,接群众举报反映,龙马潭区临港大道东侧太阳湾空地上存有黄褐色、轻微臭味固体废物。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处固体废物为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四川泸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3日至5日分8车次倾倒,该处倾倒点无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有雨水冲刷痕迹。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648万元的处罚决定。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