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推荐3(3):最高院民二庭: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理解与适用
※【实务问题】:
认定某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其中需要把握一个度,这个度就是《公司法》第20 条第3款的规定。换言之,股东行使控制权的行为一定要达到“滥用”的程度,一定要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只有这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该股东的行为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从而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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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常年在沪杭两地疲于奔命的、有点二的大叔,闲时除了遛年糕(一只雪纳瑞),就是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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