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A 原文 转变 第五段

1.3.5 A 原文 转变 第五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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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二者。若汝言:“诸行起已,得有住者。”为诸行自住,为因他住?若诸行自住,何故不能恒住?若许诸行得自住者,则彼应常住不坏也。 若因他住,非离诸行别有作者可说为他,谁为住因?二俱不尔,自住,因他,二说俱不然也。 故才生即灭义成。既不容住,故知才生即灭。
三者。若汝执:“住因虽无,坏因未至,是故得住。坏因若至,后时即灭,有如火变黑铁者。”后时者,对其先之暂住未灭时而言耳。此言变者,变坏义。喻意云火为铁上黑相坏灭之因。此坏因未至,则黑相暂住,坏因若至,黑相便灭。世俗谓凡法之灭,必待于因,若未逢灭因,即得暂住也。 此复不然,坏因毕竟无有体故。坏因无体者,易言之,即无坏因之谓耳。灭不待因,吾于前章谈增上缘中已言之矣。 火变铁譬,我无此理。铁与火合,黑相似灭,赤相似起,黑相灭时,即是赤相起时。 能牵赤相似起,是火功用,实非以火坏铁黑相。俗以火为黑相之坏因,实乃大误。黑相之灭只是法尔自灭,非待火坏灭之也。唯火之起也,则赤相与之俱起。由此说火有牵起赤相之功用可也,说火为黑相之坏因则不可也。 又如煎水至极少位,后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无体。水相之灭也,只自灭耳,岂由火相灭之哉。 由此才生即灭,义极决定,以灭不待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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