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到同居到分手,近三年的时间。本以为是“ 好聚好散”,谁想到男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他转账的6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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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甄俊与郝美从2020年9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且同居的三年里,双方有着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互有转账。后双方发生争执,甄俊于2023年7月发现被郝美微信“拉黑”,双方恋爱关系结束。
2023年10月,甄俊以未达成结婚目的、郝美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郝美返还双方恋爱期间,甄俊向其转账的61.4万余元及利息。
郝美辩称,61.4万元转账系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馈赠、合作、补偿等多种法律关系,并非不当得利。且郝美举证证明在恋爱关系期间,自己向甄俊共转账42.6万余元,并负担双方共同生活的房租等消费开支。
法院审理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包含强烈感情因素的赠与。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一方主张返还财产的情况下,不能仅仅考虑给付财产的数额,应本着善良愿望、诚实守信等法律原则,结合钱款用途、交往时间、双方的经济能力与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
本案中,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郝美存在向甄俊转账的情形,郝美亦举证证明甄俊向其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甄俊在郝美工作处消费、甄俊对郝美的补偿等,而甄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向郝美转账系基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单次数额较大转账的特定用途。甄俊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因交往所需进行的多次转账行为,郝美并非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应依法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综上,法院认为甄俊向郝美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甄俊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不当得利系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法律事实。本案中,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钱款往来,结合双方陈述以及证据,案涉款项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恋爱期间钱款财物往来的性质有多种可能,如表达爱意的赠与、彩礼、共同生活消费费用、借款等,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一般的小额钱款财物,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借款,通常应视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无需返还。而对于大额钱款财物,若不存在特定条件或目的,则不应被视为一般赠与,应予以返还。特别是当钱款被定性为彩礼时,若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当然,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经济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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