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大强与女友小美同居生活,为对方购买了手链等礼物,并通过手机向女友转账和发红包,共计1.5万余元。二人分手后,大强起诉对方要求其返还,称自己是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况下向小美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但小美辩称系二人恋爱期间正常开销……
近日,四川绵阳游仙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男子的转账数额并未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开销和人情交往的范畴,故认定转账行为应属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即生效,不可撤销。据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男子同居期间给女友转账1.5万
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被驳回
去年9月至今年1月,大强与小美恋爱并同居生活。期间,大强为小美购买了手链、化妆品等礼物,并通过手机陆续发送转账和红包,共计1.5万余元。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大强起诉小美要求其返还1.5万余元。他称,自己是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况下向小美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但小美并没有与自己结婚的意愿并坚持分手,故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理应返还转账资金。
“这是我们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庭审中,小美辩称,收到大强转账后,相关费用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且她也向大强转账7000余元用于生活开支。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强通过微信多次向小美转账,其中金额最大一笔为4000元,其余均为1000元以内的转账。期间,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大强的转账数额并未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开销和人情交往的范畴,故认定大强的转账行为应属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即生效,不可撤销。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转账
如何区分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的款项,有的款项被法院支持返还,但有的款项却不支持返还,这应该如何区分呢?
对此,绵阳游仙区法院法官介绍,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 等的转账行为。但如果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比如“亲爱的,给你买了辆车,当作以后我们结婚的彩礼。”
同时,若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则可以要回。如在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中表明是借款,则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借贷关系,在感情结束时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相互赠送小物件是为维护感情必要支出,即使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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