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视评:村医为“失足女”看病被判刑,十年旧案为何又惹争议

正观视评:村医为“失足女”看病被判刑,十年旧案为何又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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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一桩陈案判决被律师发布网络,引发争论。2012年,村医冯某某因给失足妇女上门看病,被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回头再看,此案值得探讨。

正观视评:

简单梳理一下案件,冯某是一名乡村医生,曾去给某按摩店里的“失足女”们看病,后来卖淫团伙被查出,冯某也被定了罪。当时杭州中院认为,村医明知她们是“失足女”还为其看病,而不进行举报,是为了牟利协助组织卖淫。

自古,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这决定了,冯某不能拒绝他人的施救要求,哪怕病人的身份不是那么“光彩”。同样地,“求医权”是人得以生存的基本人权,无论好人还是坏人,都应平等享有此权利。

情理上,冯某的行为无可指摘。尽管他未及时报告,在道德上有可究之处,但因此认为他为了赚钱协助组织卖淫,显然不合适。

法律方面,很多专家提到了一个词:“日常中立帮助行为”。通俗讲,冯某只是看病,履行了正当的职业责任,既不涉及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也没有充当保镖、打手,提供直接帮助,所以谈不上共同犯罪,没有社会危害性。

尽管冯某无证行医是违规操作,但一码归一码,因给失足妇女看病被判刑,法理上站不住脚,说是错案也不为过。

考虑到事发十多年,很难找到更多证据,当事人也不愿再提,此案大概只能作为案例讨论。它告诉我们,法律条款应不断进步,摒弃一切歧视,作出更严谨的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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