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职工追收电费借宿农家身亡,贵州高院再审认定视同工伤!人社部门:正在办理

供电局职工追收电费借宿农家身亡,贵州高院再审认定视同工伤!人社部门: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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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供电局职工,袁某受单位指派到距县城约60公里的村子追收电费。没想到,追收电费结束后,他在借宿农户家时不幸发病身亡,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后来,家属起诉人社部门,其单位被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或判决认定袁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规定,驳回家属起诉。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此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应当认定视同工伤,并由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毕节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月27日,毕节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回应红星新闻,因内部程序,此案还在办理中,应该最近几天将“下决定”,随后会及时送达家属和用人单位。

波折:

追收电费后借宿农家发病身亡未认定工伤

妻子起诉,一审、二审皆被驳回

据判决书载明,袁某系贵州电网有限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21年1月19日,他被单位派遣至10千伏石门线追收小用户电费。1月27日追收结束后,他借宿村里农户金某家。次日上午,金某两次去叫他起床吃饭,但只听到鼾声,没有叫醒他。

在打电话找村委会的高某来查看后,金某第三次去叫袁某,发现袁某没了打鼾声。随后,高某等人赶来时,发现袁某只有体温,没了呼吸,随即报警。民警到场后,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但医务人员到场检查后宣告袁某已死亡。后经司法鉴定,袁某系高血压性心脏病死亡。

袁某离世后,金沙供电局向毕节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10多天后,毕节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袁某妻子饶某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年4月29日,毕节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随后,饶某将毕节市人社局起诉至法院,袁某单位被列为第三人。在诉讼中,毕节市政府、人社局又分别撤销此前决定。饶某为此撤诉后,2022年3月17日,毕节市人社局再次作出决定,认为袁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为此,饶某再次起诉,诉求是撤销毕节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或判决认定袁某死亡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死亡时,其追收电费工作已结束,故其突发疾病死亡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视为工伤情形。为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饶某诉讼请求。饶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袁某工作结束后在休息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规定。为此驳回饶某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贵州高院认为应视同工伤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社部门称将重新“下决定”

饶某认为,丈夫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她还称,受单位指派,丈夫连续数天穿梭于工作片区,其留宿村子距金沙县城约60公里,进出摩托车单程耗时约3小时。为此,她向贵州高院申请再审。

那么,袁某被金沙供电局派遣去追收电费,到底是日常工作,还是因工外出?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认定或视同工伤?

贵州高院审理后认为,袁某系单位向其作出派工单后去追收电费,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也称袁某“去村里开展工作”需单位开具派工单。虽然袁某是否在追收电费区域休息、在何处休息系自主安排,但根据一审笔录,各方均认可袁某死亡地点与金沙县城距离远且路况弯急的事实,袁某在追收电费区域借宿符合一般认知。同时,根据袁某单位只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将欠缴电费追回,对追收过程并无其他要求的事实,袁某在追收电费区域借宿,便于其工作开展,用人单位也受益。因此,袁某在追收电费时应为因工外出期间。

关于因工外出情形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认定,贵州高院认为,职工因工外出一般是经过用人单位安排或者批准、认可的,其因工外出的时间和地点是在用人单位所管理范围之内。职工因工外出所从事的包括住宿、休息等活动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需要,如节约时间、经济成本等,用人单位也因此受益。

同时,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也符合一般认知上的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预期,如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时受到伤害的风险由职工或用人单位承担,则极有可能造成降低职工工作积极性、影响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等负面影响,在激发市场活力等大背景下并不妥当。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中认定工作原因时应当除去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的情形。

因此,除去这些情形,其余因工外出期间所从事活动均与工作有着必然联系,应认定为工作原因。在此基础上,职工包括往返在内的全部外出时间和经过的地点,均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应当排除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期间和地点,如个人原因的外出游览、购物等非工作原因。

法院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是基于职工突发疾病系因工作原因而推导出结论。因而,除排除情形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所从事的活动均应认定为工作原因,在此期间亦均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相关规定的前置条件。

为此,法院认为,结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载明的“2021年1月27日,袁某一如既往驾驶摩托车到10千伏石门线开展小用户电费追收,当日16时许,袁某在催收电费的过程中身感不适”事实,应当认定袁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没有证据证明袁某存在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期间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袁某的死亡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应当认定视同工伤。

再审判决

据此,今年2月6日,贵州高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毕节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毕节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月27日,毕节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回应红星新闻,因内部程序,此案还在办理中,应该最近几天将“下决定”,随后会及时送达劳动者家人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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