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耳店算不算医疗机构,何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不能没有清晰的边界
某地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据报道,店主李女士之前是个卖菜大姐,自称获利仅500元。近日,当地法院就此行政处罚执行案举行听证。
当地卫健局相关人士介绍,当初他们接到举报说有人涉嫌非法行医和涉嫌虚假宣传,他们高度重视,当天在现场看到一名员工正在给一老年顾客提供滴耳和按摩耳朵服务,他们遂对相关人员作了笔录,同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后经调查查明,该护理店自同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店主李女士认为,她开的是采耳店,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拿不出钱缴纳罚款,认为关门就可以了。事先并没想到会被继续追加罚款,还会被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没有在第一时间申请行政复议、也没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想必有人会疑惑,采耳店算医疗机构吗?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吗?究竟是采耳店还是医疗机构,边界在哪里?
据报道,李女士过去是卖蔬菜的,从网上看到天泰通耳健康的加盟信息,于是缴纳加盟费,去培训学习后回老家开的这家店。她加盟的是一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做耳部护理,同时销售一款名为“天泰通”的耳部医用冷敷贴和耳康液。根据该公司相关人员的说法,这跟街上生发养发、风湿骨病、皮肤病馆等是一个性质的。加盟店被罚,主要是他们在运营过程中讲错了,加盟店给别人讲是“治疗”,公司对外只讲“理疗”,更不能讲“诊断”,不然就违规了。
李女士自述,其提供的服务是掏耳朵、按摩耳、按摩脸部经络,再用经络仪按摩,耳贴、耳液是让顾客回家使用,另外还有牡蛎肽、参精草,属于保健食品,让顾客回家吃。这些行为算不算非法行医?
对于法律层面的“医疗机构”,不应该做无限扩大解释。在公众常识里,街边采耳店、按摩店不太可能属于医疗机构。如果仅是采耳店的采耳按摩行为,不能简单因为使用的某个物品可能属于医疗器械,就认定其实施了医疗行为。退一步说,如果加盟店确属非法行医,罪魁祸首也应该是提供技术和产品的源头公司。
而“获利500元罚款22万元”,存在“小过大罚”嫌疑,违反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和首违不罚等情形。考虑到本案中李女士之前是卖菜为业,站在普通公众视角,难以将采耳店和医疗机构划等号,如果加之是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理应柔性执法。毕竟,罚款不是执法的目的,彰显力度的同时也可以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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