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年诉讼,在办公室内倒地昏迷、抢救多日无效死亡的龚明,被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11月11日,龚明妻子告诉澎湃新闻,她已于10日拿到龚明的《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死亡”。决定书显示,据河南省高院行政判决书,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省高院提审工伤认定案
2021年9月16日,龚明在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倒地,无人目击事发第一瞬间的情况。120急诊检查显示,龚明头“后枕部可触及出血”。送医后,35岁的龚明一直昏迷,被诊断为重症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抢救48天无效后,当年11月2日龚明死亡。抢救期间,龚明的工伤申请未被中原区人社局认定。
龚明死亡后,其家属起诉中原区人社局,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作认定。一审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驳回。
龚明家属上诉。二审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书认定,龚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跌倒,其所受伤害并非事故伤害所致,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自龚明突发疾病至其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远超48小时,因此,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龚明家属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经开庭审理,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2023年2月9日,该案在河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2月13日,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签字医师、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签字医师均向澎湃新闻表示,龚明被送到该院时,已处于弥漫性脑水肿状态。或许,首家医院通过检查和手术,医生能判断龚明事发前身体是否有相关疾病。即便如此,医生也难以判定龚明是突发疾病倒地后造成头后枕部外伤,还是不小心绊倒等原因伤到头部诱使病发。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10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曾判决一起类似案件,支持认定工伤,因为用人单位“不能排除是外伤造成的可能性”。
已被认定为工伤
今年8月30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豫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指出,无论是院前急救病历,还是郑州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以及河南省人民医院入院诊断,还有刘某龙、李某华的证人证言,均没有证明“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的事实。中原区人社局作出《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却没有提交“突发疾病跌倒”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龚明受到伤害的结果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作出《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时,龚明心跳呼吸皆无,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判决书称,根据院前急救病历“头颈部头部:无畸形。后枕部可触及出血”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据此,责令中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中原区人社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对龚明妻子在起诉状中称龚明已于2021年11月2日21时2分死亡的情况一并考虑,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判决书强调。
河南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中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的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11月9日,中原区人社局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称,据河南省高院行政判决书,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决定书认定,龚明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澎湃新闻查询到,前述规定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决定书载明,龚明“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为:死亡。
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文得律师指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人社部门,该案相当典型。河南省高院提审改判,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且强调要对龚明死亡的情况“一并考虑,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的生动案例,在审判中综合考量了法、理、情因素,避免了机械司法,最终让本案裁判取得了很好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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