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准书第八 之十二 规定私铸钱为死罪,但是私铸者还是不计其数

平准书第八 之十二 规定私铸钱为死罪,但是私铸者还是不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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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准书第八》之十二
原文:又造银锡为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曰白选,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 ,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盗铸白金者不可胜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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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河洛女史

    《平准书第八》之十二 原文:又造银锡为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曰白选,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 ,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盗铸白金者不可胜数 。

  • 一切法自心想生

    杀头的事有人干,亏钱的事没人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