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生猪未盖检疫章被罚20万元,法院纠偏不该是终点

两头生猪未盖检疫章被罚20万元,法院纠偏不该是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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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法院2023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行政审判培优增效”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四川某地一生态食品公司因疏忽导致两头生猪产品未加盖检疫检验印章,被农业农村局处罚20万元。最终,法院“出场”,撤销了处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就因为出厂的两头猪没有加盖检疫检验印章,责任方就被农业农村局处罚20万元,显然不合理。其一,未盖章的猪,并不等于有毒有害,消费者吃了会影响身体健康。其二,责任方并非主观恶意,而是因为疏忽所致。总而言之,罚得并不令人信服。

法院认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李某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失,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作出处罚时,未考量减轻处罚情节,处罚决定违背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还明确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形。毫无疑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应该受到上述法规的约束。

这就说明,发生“过罚不当”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执法部门死抠某项法规的条款内容,没有考虑到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强调,行政执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为,执法人员应该业务精通,才能罚得对方心服口服。

针对各种罚款乱象,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国家发布相关文件有明确的针对性,其中特地谈到“严禁逐利罚款”。这就说明,不排除一些地方,通过下达罚款指标的方式搞创收。虽然各地对“收支两条线”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有没有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来搞变通呢?不怕执法人员业务不精通,就怕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相关条件,假装没有看见。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为了体现自己在严格执法,表明自己在照章办事,在执法时从严从紧,就高不就低,认为这是爱岗敬业的表现。或者说,怕处罚轻了,出了事导致自己担责,情愿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纠正。毕竟,哪怕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相关条款,但在对方上诉后,相关部门完全可以在法官的指导下自己纠偏。

不管是哪种情况,都是杀鸡取卵之举,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也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其危害,说小一点,会让企业利益受损,无心经营。因为两头猪未加盖检疫检验印章,不仅罚款20万元,还被要求停业整顿15日,企业哪里受得了?说大一点,就是影响当地营商环境,导致资金、人才等市场要素流出,导致地方发展受到限制。

所以,法院纠偏不该是终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样应该展开调查,梳理相关执法流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样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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