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两种常考的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权

破产法:两种常考的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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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法院应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18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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