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报了,但事与愿违…

央视报了,但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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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央视报道了一件事情,在网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报道说的是发生在福州闽侯县的一起“天价处罚”案,事主张某因帮邻居卖了点菜到菜市场,顺手赚了14元的零花钱,没想到菜被查出农残超标,张某于是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张5万元的罚单。

张某掏不出这5万元,由于逾期没交罚款,市监局又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也就是一共要罚张某10万元,张某一下子慌了,不知所措。

此事最终闹到了闽侯县人民法院,法院最终为张某主持了公道。法院认为,张某虽然违法,但获利很小,且他不是职业菜贩,属于首次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闽侯县法院驳回市监局强制执行罚款的请求。市监局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但同样遭到福州市中级法院的驳回。

应当说,这是“天价处罚”频现的当下,难得的一个人性化司法案例,央视的报道也很专业,不仅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还采访了多名法学教授,对这种“小过重罚”背后的“趋利性执法”,进行了剖析。

但事与愿违,尽管有些网友都为此案的判决和央视的报道点赞,却也有很多网友却对此案冷嘲热讽,在留言中表达了对法院判决和央视报道的不满。

有人为市场监管局喊冤:再让别人说市场监管局啥也没干。看看这是不是在干事情?

有人对报道挑刺:明明是菜检查出农药超标才罚款的,标题却说是帮邻居卖菜赚14元罚的。

还有很多人支持对农药超标重罚,认为“天价处罚”很有必要。

看了这些网友不满的声音,我真是挺无语的。我不否认农药超标危害食品安全,确实要依法严惩,但是这并不是乱罚款的挡箭牌。

要防范农药超标,重点要管的田间地头,是大型批发市场,是农药的生产厂家,这些该管的不管好,却把重拳挥向一个偶然顺带卖菜的打工者,这不是典型的“大炮打蚊子”吗?

对此,我觉得闽侯县法院副院长林孔亮说得非常好: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这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当事人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这句话也点出了当下行政执法的弊病所在,一些执法部门总是死抠法条,对一些危害极小甚至没有危害的行为,随意重罚,甚至令人咋舌的高额罚单。

而且,这种所谓的严格执法,不容商量的模式,还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同。

比如,一次,有人在网上12345投诉,说自己的车停在路边,结果半夜被贴了罚单,被罚者哭笑不得,说交管半夜都这么努力工作,太夸张了吧。

然而,我在投诉帖子下面的网友留言中发现,许多人支持交管,说既然违法停车,那就该罚,法律的规定就该不折不扣地执行。

我当时看不下去,于是留言反驳道:半夜的大马路上能有几辆车行驶?这种所谓“违法停车”妨碍交通了?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管得起劲,这根本是什么“严格执法”。

许多人总是举出种种法条规定,理直气壮为各种“任性处罚”、“天价处罚”辩护,却忘记了,没有社会危害的“违法”完全可以轻罚或免罚,这早就明明白白写在行政处罚法里。

"行政处罚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尺,一个执法机关,如果连"行政处罚法"都不当回事,还执个哪门子法?

说实话,这篇文章我本来不太想写的,因为讲的都是些常识,我十多年前在媒体工作时,不知道写过多少类似文章了。

但是,看到网络上依然不断涌现为“天价处罚”辩护的声音,还是觉得有必要写下这一篇。

毕竟,在这个混沌的时代,常识需要不断地重申,哪怕千次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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