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请朋友代缴社保拒不还款,法院判其返还朋友垫付金额

男子请朋友代缴社保拒不还款,法院判其返还朋友垫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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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因无工作单位,于是与自营一家家具公司的郭某商议好由郭某通过其家具公司为他代缴社保。但郭某前后共垫付五万余元后郑某拒绝支付款项,郭某于是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郑某应返还郭某五万余元,并酌情支付利息。此外,涉案虚假社保缴费行为,应由相关社保机构予以纠正。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郑某委托郭某代缴社保,但并未与家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在该家具公司实际上班,郭某也从未给郑某发放过工资。

代缴社保初期,郑某会将部分社保费用微信转账给郭某,后几年代缴社保费用均由郭某个人垫付,共计垫付五万余元。经郭某多次催要,郑某均表示尚无偿还能力。

经二人沟通一致后,郭某向郑某邮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出借人郭某人民币53855元。借款期限为壹年,2023年4月1日到期时还清本金。壹年内无需利息,逾期利息按6%计算,借款用途为个人使用。借款由出借人郭某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已经实际收到上述借款。”郑某收到上述借条后在落款处签名回邮。

后因郑某一直拒付款项,郭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由原告的公司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代被告缴纳社保,后双方补签《借条》一份。而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原告代缴社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郭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本院认定郑某应返还郭某借款本金五万余元,并酌情支持郑某向郭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此外,涉案虚假社保缴费行为,应由相关社保机构予以纠正。

法官表示,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当劳动者遇到风险或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申请办理保险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参保资料。

本案诉争款项实为原告为被告代缴社保的费用。本院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郭某及其开办的公司与郑某之间并无真实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原被告以不合法、不诚信的手段,扰乱并破坏正常的社保制度,违反政策公平,也对依法缴纳社保的他人权利产生影响。因此,案涉协议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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