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赵某到某医院拔除智齿,在拔牙过程中,医生使用的车针断裂掉入赵某左下颌神经管内,造成其持续不断的麻木、疼痛感。因与某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密云法院判决某医院承担85%赔偿责任并给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万余元。
据了解,事发后,赵某几次到其他医院就诊,欲取出异物均失败。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五万余元。某医院不认可自身存在医疗过错,认为异物留置是意外。
为证明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及自身损害情况,赵某申请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对其实施拔牙术是否具有替代方案未告知;拔牙术治疗方案及处置中,操作记录极其简单,在钻头断裂后医方具体处置措施缺乏充分医学记录,复阅送检当日CT片,可见异物位置发生一定变化,由原紧邻下颌神经管发展至部分斜插进入下颌神经管。拔牙术中钻头断裂至骨内情形属于少见事件,无法用并发症予以解释,发生原因考虑与器械质量或操作使用不当等医源性因素相关,故鉴定结论认为,被告某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为主要原因,赵某不构成伤残但考虑到取出异物手术的复杂性,确定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均为12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并参考鉴定意见,酌定医院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
按照责任比例,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16.52元。同时,法院认为赵某虽不构成伤残,但考虑到车针断裂、钻头留置在其下颌神经管内,已经对其神经造成了损伤,麻木感可能会伴随终生,同时伴随着难以言说的疼痛,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医院自动履行,已将全部案款给付到位。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