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受工伤社保局拒付假肢更换费用,法院判令社保局支付

成都一男子受工伤社保局拒付假肢更换费用,法院判令社保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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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因工致残需安装假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了首次假肢安装费用后,便拒绝支付更换假肢费用。5月19日,在第34次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成都中院发布包括罗某某诉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在内的4起成都法院司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罗某某在四川简阳某公司上班。2009年,他遭受工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次年,他安装了假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了这次假肢安装费用。

次年4月,公司与罗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停缴工伤保险费用。之后,罗某某与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经三级法院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判决确认罗某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016年,罗某某首次更换了假肢,花费31500元,经司法鉴定,此次更换假肢后,罗某某后期还需更换3次,费用94500元,取内固定费用7000元。2016年罗某某申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更换假肢费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罗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由,拒绝给付,罗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假肢更换费用,经简阳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支持罗某某的诉求。

2023年6月,罗某某的假肢使用年限再次到期需要更换,再次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假肢更换费用,该局书面回复不予受理。罗某某自行花费31500元更换。之后,罗某某诉至简阳法院。

简阳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在工伤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工受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是并列而非包含关系,因此,虽然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原告仍有权主张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且该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最终判决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罗某某更换辅助器具费3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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