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立体停车场跌落受伤,医院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患者在立体停车场跌落受伤,医院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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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立体停车场的投入使用日益广泛,在给公众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潜藏安全风险。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王女士的右腿跌入医院立体停车场车位旁升降轨道与地面间的缝隙,导致受伤,于是将医院和停车场管理单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0835.76元。

王女士诉称,自己乘坐丈夫驾驶的车辆前往医院就诊,在该院的立体停车场内停放好车辆后,返回车内拿取口罩,右腿跌入车位旁升降轨道与地面之间的缝隙,在跌落时伸出右上臂用手抓住升降架钢梁,导致右肩肌腱损伤。该院升降停车场预留升降下沉空间的水泥地面未铺严铺实,露出一个长约0.4米、宽约0.3米、深约3米的孔洞,存在安全隐患,给她造成了损害,于是她要求医院和停车管理单位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1460.99元。

医院辩称,该院停车场由第三方公司经营管理,王女士要求医院担责于法无据;该院立体停车库符合行业设计和安全标准,车库入口上方注意事项中明确提示“除司机以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车库”,王女士因违反管理规定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方公司辩称,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未出现任何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王女士摔伤系其自身全部过错造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院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停车场经营合作合同》,医院是立体停车场的实际经营管理人,第三方公司仅负责办理停车场的登记、备案手续及年审工作并提供各种收费票据等,故应由医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时,涉案停车场的停车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车库停车位上方警示标志处写明“除司机以外的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车库”,王女士在其丈夫停车入库前已提前下车等候,停车后又违反警示标志从车尾部进入车库取物,具有过错,应当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在旁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对王女士及其丈夫先后违规进入车库取物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由医院赔偿王女士各项合理损失共计50835.76元。

宣判后,王女士和医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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