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乘坐高铁时,趁人不备将他人行李箱盗走。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在乘坐高铁列车至济南西站下车时,趁被害人王先生不备,将其放在车厢后排处的一个黑色行李箱盗走。行李箱内有现金2万元、华为智能手表1块、飞利浦电动剃须刀1个、中华香烟2条以及杂物若干。经价格认定,上述手表、剃须刀、香烟价值共计5018元。被告人王某后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在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盗窃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现金及大部分物品已起获发还被害人,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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