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骑行自行车时,被成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成先生径直驶离现场,汪先生遂报警并要求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又多次要求成先生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成先生对于交通事故负全责,判决成先生向汪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9380.21元。
原告汪先生诉称,其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成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方向由后驶来,将汪先生撞倒,致使其倒地受伤,后成先生驾车驶离现场。汪先生随即被送医救治,初步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多次就医建议全休数月。此次事故经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先生负全部责任,汪先生无责任。汪先生多次与成先生联系让其赔偿损失,但至今未付,故将成先生诉至法院。
成先生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与汪先生的自行车接触。对汪先生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均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次事故经认定成先生负全部责任,虽成先生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成先生应就汪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汪先生主张的医疗费过高,法院根据有效的医疗费票据予以判定;此次事故造成汪先生骨折,并多次就医复查,故其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金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汪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标准合理,期限过长,法院根据医嘱认定其误工期,且汪先生在2022年7月发放了部分工资,故法院根据其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予以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成先生向汪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9380.21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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