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某科技公司厂区、某纺织园等处以夜色为掩护多次作案。陈某某先使用破窗器砸破车窗,再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车内财物,窃得财物及人民币总价值16000余元。据查,2023年5月10日,陈某某就曾因盗窃罪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处罚。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审判机关经审理,以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示
实践中,犯罪分子见财起意,以停放车辆为目标,“拉车门”“砸车窗”式盗窃案屡见不鲜,广大车主要提高防范意识,汽车不是保险箱,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停车时,都不要在车内留有现金、电脑、名表等贵重财物。停车尽量选择监控覆盖、专人看管、安防严密的地点,确保车窗关好,车门锁好,一旦发现被盗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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