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珍珠的积聚-3

第三章-珍珠的积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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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国家总是努力插手管理自然珠宝贸易。在伊朗和中国,人们一直坚信,伟大的君王必须依赖自然物产,尤其是黄金和珍珠。[注]概言之,在旧世界的两个主要帝国中,控制或者占有自然资源的举措被视为国王的固有权利。


这导致需要考虑最终收购方式,譬如各种形式的政府垄断、关税以及包税政策。后一种,正如赵汝适在13世纪初所记载的,统治者通常将捕捞之权委托给番官监工,再由监工记录收获情况,然后按照预定的份额分配给当地官府、捕捞船队以及监工自身。[注]临近巴林的盖提夫岛(al-Qatif)属于使用阿拉伯语的穆斯林地区,当地的珍珠捕捞由犹太官员负责;在马八儿,印度捕捞者主要由穆斯林商人管理。[注]实际上,这是整个印度洋西半部区域的普遍做法,一直持续到距今不久之前。在这里,几乎所有的海上活动——捕鱼、收集龙涎香、开采珍珠等——皆由富裕的商人组织管理。富商们可以通过错综复杂的信用和债务网络,使得一批合格的劳动力依附于他们。这种依附关系往往终其一生,有时还跨越几代人。[注]


地图4 9—15世纪南部海域珍珠贸易地图

当然,贸易体系实际上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帕拉凡人(Paravan)即是一个绝佳的实例,他们是操泰米尔语、从事珍珠捕捞业的阶层,居住在锡兰北部对面的印度海岸上。若干世纪以来,帕拉凡人将珠宝贸易置于潘地亚王朝(Pândya)的印度国王统治之下。随后,穆斯林商人在13—14世纪控制了当地的珍珠产业,直到1534年葡萄牙人接管为止。[注]


在这种情况下,珍珠产业的控制与分配系统也发生变化,通常演变为复杂系统,就不足为奇了。霍尔木兹、锡兰以及位于印度西南海岸的奎隆(Quilon,又译故临、俱兰)的统治者长期以来对个体捕捞者征税,同时将渔场出租给外国商人,并且声称实行国家垄断政策。[注]至少在印度南部地区,国家垄断有时颇有成效。官府实施严格管控,从捕获珍珠的数量中抽取一半。[注]达成此目标的另一种方法在15世纪的锡兰得到实践,国王建造了一个护卫严密的大型珠池,然后不定期从中提取珍珠。这种技术,载于马欢《瀛涯胜览》,可能是牡蛎养殖的一个早期案例。[注]


这种方式在波斯湾地区还有另外一种变形。商人王们控制了各个港口或岛屿,进而在当地的珍珠捕捞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1—13世纪间,巴林、基什、霍尔木兹(1300年前后转移到哲伦岛[Jarūn])等岛屿政治体逐渐取代了内地港口,成为区域和长途贸易的中心。这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的。商人王们利用从事贸易及珍珠产业所得的财富建立起令人敬畏的舰队。在霍尔木兹,这占了年收入的20%。[注]此外,他们保持政治中立,以便为大陆上疆域更辽阔的邻国提供经济服务和商业联系。同样重要的是,由于熟悉最新的航海技术,他们将所控辖的岛屿改造成为高效的转运港,为内陆地区的国内消费以及商队贸易提供了大量的外来商品。[注]商人王凭借这些资本一直在积极地争夺海湾地区的贸易控制权,贯穿了整个蒙古时代。第十四章将详细讨论这一主题。


中国具有官府垄断的历史传统。公元前111年,汉帝国[注]的势力范围抵达南部海岸之初,便试图垄断合浦的珍珠捕捞业。尽管不算非常成功,但零星的努力持续到宋代。宋代在海南设立了官府经营的渔场。[注]在中国北方,源于内陆亚洲的王朝契丹—辽(907—1125)和女真—金(1115—1234)综合多种方法来获取“蛤珠”或“北珠”等淡水珍珠。辽金两朝每年向中国东北地区河流沿岸的人群征收贡物,要求个体渔民携带珍珠去榷场贸易。[注]积聚的大量珍珠用于宫廷,并出口宋朝。[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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