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晚,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欣悦做客新京报-千龙网访谈间。
今年是史欣悦代表第二次出席人代会,对于从律师到人大代表的身份转变和履职感受,史欣悦告诉记者,这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充满挑战的领域和角色,“我是学法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它的运行是法律规定的,对此,我很熟悉,但真正转变为人大代表的角色,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看预算决算、看一些条例草案的时候,又觉得陌生,特别需要学习。”
在他看来,要想履好职,要想在审议各种报告的过程中提出有价值的审议意见,提出有价值的东西,拿出自己认可的建议,还需要不断学习,除了学习之外更需要调查研究、扎扎实实地去了解事实。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前学到的多是书本上的知识,只有真正去履职,才能够体会到这种特别接地气、接近实际的经验。人大代表的角色,让我更加明白了什么叫问题导向,我们的任何建议、任何工作,都要问自己,想解决什么问题?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解决问题?对我来说,人大代表是一种鞭策,也是一个要求,我会尽量努力学习,胜任这个角色。”
此次出席人代会,史欣悦重点关注促进平等就业,带来了《关于加强劳动执法监察促进平等就业的建议》。他表示,促进就业是经济和民生工作的重要目标,而就业中的歧视现象还未消除,且有新的发展,如目前职场人士的“35岁焦虑”等。
“虽然一些工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但如果说有哪个工作34岁的人能做好,36岁的人就不能做好,是没有道理的。所以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证明我设的条件跟不能胜任这个工作直接相关。”史欣悦告诉记者。
在史欣悦看来,用人单位有招工的自由,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说不能年龄歧视,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内容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里面还有一个‘等’字。”史欣悦建议,劳动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和巡查,尤其是招聘过程中的歧视行为,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会举办方提出明确反歧视的要求,督促其严格审核招聘信息中的内容;劳动部门对于招聘和用工中出现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予以纠正,并依法做出惩戒和处罚。
史欣悦建议,在调查涉嫌歧视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执法部门证明,其规定的招聘、晋升、待遇、辞退等条件和实际做法,是合理的、直接地与工作能力有关的要求。不能证明具有合理性和直接相关性的用人条件,可以认定为歧视。
此次出席人代会,史欣悦除了关注平等就业外,还带来了关于交通、灵活办公和国际商事仲裁等一共四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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