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定远国家储备库炉桥销售公司原经理唐某、定远县粮油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藕塘分公司原经理王某三、滁州市中祥米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文犯贪污罪、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王某三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文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至2021年,被告人唐某、王某三在担任原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张某文,在收购国家托市粮过程中,通过虚假销售、一车两卖等方式,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共计170万余元。同时,被告人唐某、王某三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收购国家托市粮过程中索取粮食经纪人回扣款14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文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三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张某文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综合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