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涉电诈被依法惩戒!大多因出借个人银行账户,5年内暂停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17人涉电诈被依法惩戒!大多因出借个人银行账户,5年内暂停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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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暂停其银行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五年内仅保留一张名下电话卡并限制办理其他通信业务。

12月7日,红星新闻从四川甘孜州泸定县公安局获悉,今年以来该局刑侦大队联合银行等相关部门对非法出租、出售、出借、贩卖“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惩戒,17名违法犯罪人员因涉电信网络诈骗“两卡”违法犯罪被依法惩戒,以上就是17人的两种惩戒措施。

17名男女涉电诈

均被行政处罚后再惩戒

红星新闻注意到,这17人均被行政处罚后再惩戒,其中16人出借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骗资金并以此牟利,致使多人受害,受害资金巨大。在这16人中,12人被处五年内暂停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银行卡非柜面业务,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4人被处五年内仅保留一张名下电话卡并限制办理其他通信业务。

16名惩戒人员分别是赵某平,男,23岁,泸定县泸桥镇。张某锐,男,26岁,泸定县泸桥镇。黄某,男,23岁,泸定县泸桥镇。赵某杰,男,20岁,泸定县泸桥镇。姜某森,男,25岁,泸定县泸桥镇。李某,男,24岁,泸定县泸桥镇。葛某柱,男,25岁,泸定县烹坝镇。倪某杰,男、23岁,泸定县德威镇。白某姆,女、42岁,泸定县泸桥镇。任某,男,21岁,泸定县烹坝镇。袁某,男,25岁,泸定县冷碛镇。胡某秋,男,25岁,泸定县德威镇。姜某宇,男,25岁,泸定县德威镇。黎某娇,女,20岁,泸定县兴隆镇。蹇某祥,男,20岁,泸定县冷碛镇。彭某珍,女,68岁,泸定县泸桥镇。

另一名惩戒人员是肖某,男,30岁,泸定县泸桥镇。惩戒原因是肖某出借个人名下固定电话号码并架设GOIP设备,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并以此牟利,致使多人受害,受害资金巨大。惩戒措施为五年内仅保留一张名下电话卡并限制办理其他通信业务。

警方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违法行为

什么是“帮信罪”?

《刑法修正案》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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