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清河县泽福快餐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被罚款1万元。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 清河县泽福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34MA0DUX9A1D
住所 清河县金地富力城A区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 市监处罚〔2023〕400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10月7日再次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当事人处进货时仍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第一次对清河县泽福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市监责改〔2023〕第KFQY01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当罚〔2023〕KFQY017号,要求该单位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0月7日再次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当事人处进货时仍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市监责改〔2023〕第KFQY017号复印件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当罚〔2023〕KFQY017号复印件各1份;拍摄的录像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事实。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处以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处罚。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整。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省清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117280122000029811账户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 2023年10月24日
处罚决定机关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潇湘晨报综合
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