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某作为公职人员,本应带头遵守法律,但其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罚款10000元!
2013年4月,被执行人胡某向中国银行汾阳市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中行汾阳支行审核后向胡某发放信用卡,胡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但未能按照合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2年8月16日,胡某拖欠中行汾阳支行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共计45442.52元。
中国银行汾阳市支行遂向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中行汾阳支行截至2022年8月16日拖欠的各款项共计45442.52元,并按合约约定给付从2022年8月17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然而,胡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执行法院判决,中国银行汾阳市支行于2023年6月向汾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但胡某心存侥幸,认为执行干警会给身为公职人员的自己“几分薄面”,不会真的上门执法。对法院进行的集中约谈置之不理,拒不到场。
2023年11月13日,执行干警到达胡某工作地吴城服务区,从办公室将其强制拘传至汾阳市人民法院。
为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汾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胡某从重处以10000元罚款。
在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下,胡某当日即向法院如数缴纳罚款,并将全部款项尽数归还。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载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是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和挑战司法权威。胡某身为公职人员,更应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遵法守法的表率,但其漠视法律、消极应对,法院必须予以严惩,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在此,汾阳市人民法院郑重告知各位公职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履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是自身诚信的缺失,将面临的是法律的制裁。
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