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罚3万元!鞍山下月起禁止使用

最高可罚3万元!鞍山下月起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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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我市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者,市场监管部门一经查出,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一直以来,农贸市场里存在着经营者销售肉类、农副产品时使用“生鲜灯”现象。这种灯照射下的鲜肉、水产品等生鲜食品显得格外新鲜,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杜绝此类现象,市场监管总局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生鲜灯”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即“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省市场监管局对此也提出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生鲜超市等各类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发放《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通告》,要求各单位粘贴于显著位置;督促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为督促《办法》落实到位,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12345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文字: 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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