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鞍山供销系统下属企业注册困难的问题,鞍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鞍山市市场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供销合作社多次沟通,近日已经取得初步成果,拟与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进一步深化鞍山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社完善农村现代综合服务新体系建设,推动鞍山供销系统下属企业蓬勃发展。
文件中规定,市级和各县级供销合作社及全资直属企业、参控股企业未参与出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需持有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开具名称授权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方可以使用“供销”二字作为公司名称字号登记注册。公司名称可核定为“鞍山市××县新供销 + 行业或经营特点 + 有限公司”或“鞍山市××新供销 + 行业或经营特点 + 有限公司”。
按照以上要求,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农村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惠民驿站等经营主体,参照上述登记注册规范使用“供销”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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