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203:陪审员的选择对于法庭判罚至关重要

《社会心理学》203:陪审员的选择对于法庭判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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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每个陪审员之间都存在差异,那么出庭辩护律师会不会利用陪审团选择程序,使陪审团的意见有利于自己呢?法律人士认为,确实存在这种可能。美国出庭辩护律师协会的一位主席曾大胆宣称:“辩护律师善于协调每个人的差异,从而发现最微小的偏见迹象或难以达成合适决议的可能性”。


事实上,辩护律师很容易过分自信,他们会高估自己在案件审理时达成目标的可能性,以及自己理解陪审团意图的能力。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下陪审员的相关知识。


陪审团的选择


如果稍加留意,我们会发现人们对他人的判断容易岀错。每年,在美国的大约6000场审讯中,许多顾问和社会科学家会帮助律师挑选陪审员和设计策略。在一些著名的案件中,调查研究者利用“科学的陪审团选择法”帮助律师剔除那些不易引起共鸣的人。在曾经的一桩著名的案件中,卷入了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两名内阁成员,即保守派人士约翰•米切尔和莫里斯•斯坦斯。


调查表明,从被告方的观点出发,最不利于自己的陪审员可能是“一个自由派的犹太民主人士,这个人喜欢读《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喜欢听沃尔特•克朗凯特的播报,对政治事件很感兴趣,又对’水门事件’知之甚多”,在最初的九场审讯中,依靠“科学的”选择方法,被告方成功将此人剔除,并赢得了七场审讯。


现在,许多出庭辩护律师利用科学的陪审团选择法,找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用它们排除对自己委托人持有偏见的陪审员,大部分人认为结果是令人满意的。当法官问:“如果您曾读过一些会对这个案子产生偏见的内容,请举手”,大部分陪审员不会直接承认他们的先入之见,这就需要进一步提问使其暴露。


例如,如果法官允许律师试探预期的陪审员对毒品的态度,这名律师就可以据此猜测他们在一桩毒品交易案件中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同样,一个承认"不太相信精神病医师的证词”的人,相对不易接受对精神病患者的辩护。


对某一案例具体特点的反应也是存在个体差异的。种族偏见与种族问题案件相关,性别观念似乎只与强奸或袭击妇女案的判决有关,个人责任信念与集体责任信念之间的权衡,与起诉公司的工伤赔偿案件有关。


尽管科学地选择陪审团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取的,也是关乎道义的,但实验仍然表明,态度和个体特征并不总能预测判决。斯蒂芬和布赖恩认为:“没有神奇的问题可以用来询问未来的陪审员,甚至也没有一项保证可以通过一项特殊调查就能探知有用的态度一行为之间的关系。”研究者萨克斯和黑斯蒂也同意,与陪审团成员的个性特点相比,证据对于陪审员的判断是一个更有力的决定因素。


对于法官而言亦是如此。在参议院的听证过程中,首位西班牙裔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向怀疑她的提问者保证,自己会按照法律规定秉公处理, 而不受背景和身份的影响。虽然有很少的法官确实能够做到这一点,但是绝对的中立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正如五分之四的高级法院在针对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时给布什总统的投票结果一样,保守派和自由派的法官投票结果是相反的。仅仅是身心上的疲倦也可能会影响法官的裁决。有人研究了1112次以色列假释委员会的听证会,结果显示,在刚吃过午饭或休息、吃零食后宣判的案件中,法官批准了65%的犯人提出的假释申请,而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批准率逐渐降低。


死刑认定


很多时候,一桩案件的结案正是由那些人选陪审团的人来决定的。在刑事案件中,那些支持死刑判决的人,也因此更有可能入选进一个可能作死刑判决案子的陪审团,因为他更倾向于赞成死刑起诉,也更倾向于反对宪法赋予被告的免于死刑的权利。


简单地说,那些支持死刑判决的人更关心控制犯罪率,而非法律的应有程序。当法庭遣散对死刑判决有质疑的陪审员时,将形成一个更可能做出定罪表决的陪审团。


在这个问题上,社会科学家关于偏见对死刑认定影响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研究表明,死刑案件中的被告在面对那些倾向于给他定罪的陪审员时, 确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不仅如此,倾向于定罪的陪审员往往更加专断,他们十分严厉和具有惩罚性,无视可以减轻罪责的情况,对社会底层的人也更加傲慢。


由于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依据传统和先例运行的,所以这些研究成果也只能缓慢地改变实际司法工作。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有争议的判决中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为其“死刑认定”的陪审员确实持有偏见。


埃尔斯沃思认为,在这个案例中,最高法院对有说服力的和前后一致的证据不予理睬,部分原因是因为本案在死刑认定上存在主观性,部分原因是因为担心,如果判决上千人死刑将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不得不重新考虑。


最高法院希望把这种解决方法应用到以后的案例中去,也就是说,组织不同的陪审团以做到在重要的谋杀案件中,先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在有罪判决时还能够听取关于罪犯动机因素的更多证据. 从而在死刑和监禁之间谨慎的做岀选择。


但是,这里又出现一个深层的问题,死刑本身是否就是在美国宪法关于“残忍的和罕见的刑罚”的禁令之下呢。有一些国家是这样认为的,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西欧和大部分南美国家,这些国家会更多的做出禁止死刑的判决。在美国,公众态度倾向于支持盛行的做法,但是美国民众赞成死刑判决的态度似乎正在弱化,赞成死刑的人数从1994年达到了80%,下降为2011年的61%


在与量刑的博弈中,美国法院在考虑法庭量刑时是否过于专断,量刑时是否带有种族偏见,以及合法的杀人是否会减少非法杀人的情况,社会心理学家认为,社会科学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清晰的。就制止犯罪问题来说,允许判死刑的州,刑事杀人案发率没有因为某些州采取死刑判决而降低,也没有因为废止这项刑罚而升高。当因一时冲动而触犯刑律时,人们不会因为顾忌后果而止步。


此外,死刑量刑的轻重也是不一致的,在贫穷的被告群体中,辩护常常是空虚无力的,因此,他们也更多地被处以极刑。然而,最高法院仍然认定,只有认可死刑判定的陪审团才是同时代人有代表性的陪审团,并且认为死刑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威慑力量。


那么,当撇开人道主义不谈,在面对矛盾的证据时,我们靠什么坚持所持有的假设与直觉?为什么不将文化因素加入当中?此时,更多的是需要一种批判性的思维,因为这种思维才是心理科学与公民民主的推动力。


全篇总结


课程的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今天所学的内容。我们第一部分讲到了,陪审团的个体差异,直接造成了辩护律师对陪审团成员进行选择和剔除,挑选更有利于案件判罚和自身利益的陪审员。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接受的,但是对法庭来说,最重要的永远是真凭实据。


第二部分讲到了对于死刑的审定,毫无疑问,偏见是左右陪审员做出死刑判罚的重要因素。在美国,虽然支持死刑的民众逐渐减少,但是法官更倾向于在适用的案件中去使用死刑,因为这样可以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当然,在面对可能会引发社会性冲突的案件中,法官也会谨慎的使用死刑。


好了,今天的课程就讲到这里,欢迎订阅专辑,第一时间收到更新提醒,我们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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