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投保 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成都简阳一公司这样做就引发了纠纷

重复投保 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成都简阳一公司这样做就引发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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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记者从成都简阳法院获悉,近日,简阳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建筑工程承包方为员工重复投保团体意外险赔付纠纷案,通过合理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义务,最大限度保障受伤工人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某建筑公司员工李某某在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时意外从约两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经入院手术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7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认定:李某某为人身伤残九级。

李某某出院后将该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给付赔偿金,因该建筑公司分别向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及时报案,遂请求法院判令两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李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属于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现李某某明确表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投保人某建筑公司,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某建筑公司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其中意外伤残保险金系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两家保险公司均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保险,应当适用重复保险的限制理赔规则,故某建筑公司获得的医疗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57,000.00余元。因两份保险的医疗限额、赔付范围均相同,遂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团体意外险越来越多地被企业、用工单位采用,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用工风险,也能为普通的劳动者多提供一份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工单位担心购买的意外险额度不足以应对风险,会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多个保险公司重复投保。

该案中,建筑公司虽向两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但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依法支持其重复获得意外伤残保险金体现人民法院对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的尊重。而对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赔付金额,确定由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大限度求得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促使该两案一并高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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