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隐瞒真实婚育状况,公司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入职时隐瞒真实婚育状况,公司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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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名牌大学毕业,在一间公司工作了8年,因为对竞聘结果不满意,选择了自动离职。起初,小李觉得凭着自已的毕业院校、专业能力和这8年的工作经验,再找一份与原来差不多甚至更好的工作不难,结果却事与愿违,一连几次都被婉拒。小李不明白原因,好不容易打听出来,原来是因为自已年过30、未婚未育,用人单位担心自已入职时间不长就会结婚生孩子,影响工作,增加公司运营成本,所以不录用自已。
小李没想到用人单位会如此现实,在遇到一家自已特别满意的公司时,为了打消公司的顾虑,自已主动提出了签署承诺3-5年内不生育的协议,公司可在这个区间内选个时间段,但是最终还是没能应聘成功。
虽然小李觉得特别搞笑,却不得不向现实低头,决定隐瞒自已真实的婚育状况。在到A公司应聘时,称自已已婚,且已有一儿一女,不会再生孩子时,终于成功入职,并且还获得了满意的职位和待遇,完成了不俗的业绩。
可惜的是,在她入职快满1年时,A公司完善人事档案,要求她出示结婚证复印件和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她隐瞒真实婚育状况的事情暴露了。小李以为,以自已的能力,A公司不会为难自已。可惜,A公司拿出了公司的制度,上面有一条:职工须承诺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一经发现有不实或虚假信息,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很快,公司以小李隐瞒真实婚育状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她辞退了。
小李不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公司自然不同意。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这个案例,不会有什么悬念,小李必赢啊。因为婚姻、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员工入职时,公司要求员工填写婚育信息,侵害了员工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尤其是对女员工而言,这就是一种赤果果的就业歧视啊,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否则无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43条和第48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3条规定的包括,除非国家另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等。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综上,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除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迫于现实功利而做出隐瞒,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或者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
在此提醒广大女性同志,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自己婚育状况等隐私问题的询问。求职者遭遇性别歧视,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能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直接打电话投诉、举报,如邮件截图、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和录音都是有效证据。
另外,用人单位如果要求职工签署承诺不生育的协议,是侵犯职工生育自主权的,协议无效哈。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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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gmm会飞的鱼

    赤果果?

    元葡萄 回复 @gmm会飞的鱼: 感觉这个词比较好玩就用了不严肃不严谨,不好意思。

  • 元葡萄

    赤裸裸读成赤果果是走玩一下俏皮风格,不严肃不严谨,向广大听友朋友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