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多两字失去报考资格,事业单位招人能否更灵活?|新京报快评

专业多两字失去报考资格,事业单位招人能否更灵活?|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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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红星新闻报道,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小贺在报考江苏省沭阳县一事业单位时,由于专业名称中多了“领域”二字,而被认定为所学专业不符合报考条件,未通过资格审核。

小贺提供的毕业证书显示,她所学的专业为“法律领域法律硕士”。然而,根据《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在法律类研究生专业的大类下,并没有“法律领域法律硕士”,沭阳县人社局也是以此为由拒绝了小贺的报考。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时提出专业名称的要求,为的是报考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素养。但是,招考单位提供的专业名称,往往不能覆盖相关专业的所有表述。如果只是生硬地比照专业名称,要求“一字不差”,而忽视报考者的实际专业所学,未免有些教条化了。

实际上,一直以来不少考生因为“专业不符”无法通过资格审查。比如,此前山西省吕梁市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有考生因被认定“世界史不是历史学”,在资格复审环节被淘汰。在江苏的苏州市吴江区,一名考生在报考公务员时,被要求需开具“中国史”专业就是“历史学”的证明。

甚至2016年江苏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一位笔试面试都取得第一名的考生,因为所学专业为“中国语言文学类”,不是报考单位要求的“中国语言文学”,而被取消录用资格。

在社交网络上,关于专业名称是否符合条件的讨论,也成为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报考咨询的一大话题。

机关事业单位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其工作风格一贯追求严谨性,体现在文字上就是讲究“咬文嚼字”。在机关公文表达上,多一个字少一个字,可能确实存在微妙的语义差别,也会影响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

但是,在选人用人时,对专业名称过于“抠字眼”则违背了“不拘一格”的用人原则,也影响人才招录的公平性、开放性。除了少数岗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中,对专业能力“专”的区分度并不高。

各大高校已习惯了以“宽口径”理念培养学生。同一专业大类下不同专业的学生,所学习的专业课程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复的,专业名称不同并不标志着能力差异。

为适应高校学科发展的需要,教育部门提出完善放管结合的学科专业目录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一些高校据此自主确定了专业名称,而这些新的专业名称很可能无法进入公考乃至事业单位考试的专业目录。

在这样的背景下,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还在专业名称上“咬文嚼字”,恐怕违背了高等教育的改革方向,限制了高校办学自主权。有些学校考虑到学生求职需求,不得不对专业设置的调整慎之又慎。一些新设立的专业,尤其是交叉型专业,也难免因此面临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其实,问题并非不能解决。在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严谨性、公平性的基础上,对于专业名称的审核可以灵活处理,根据报考人员的实际学习内容进行把关,避免“一字之差”拒绝有关人员报考。

当前,一些地方已作出改变。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2023年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提到,指导目录中未列入的专业,或与职位要求专业高度相似的,由报考人员提供相应的专业课程及毕业学校相关证明资料,经遴选、选调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并在资格复审时一并提交审核。

在江苏省委组织部官网发布的《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特别说明”也表示,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在目录内,但与所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相近的,可提供由学校开具的成绩单等课程设置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同意报考该职位。

上述新闻中,小贺报考的江苏沭阳某事业单位也不妨遵循“特别说明”的精神,允许考生提供证明材料以说明专业的相近性,并加以审核考虑,而不是“一刀切”地拒绝报考。

随着高校学科的发展,专业设置越来越多样化、灵活化,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专业目录无法列举齐全所有近似专业的情况可能更加普遍。从长远看,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宜在专业限制方面形成某种“共识”,对专业目录未囊括的“相似”专业,给予考生更多说明解释的机会,采取更灵活的处理方式,以拓宽选材范围,也为更多人敞开竞争就业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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