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争议焦点。有时,男女双方会因上诉期间裁判结果尚未确定,一心扑在矛盾纠纷上而忽视了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甚至导致孩子处于“失管”状态。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该案中,男子刘某与女子潘某原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婚生女分别判归两人各自抚养。宣判后,潘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两子女均由其直接抚养。
二审审理过程中,潘某提出刘某从未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特别是一审后多次不接听女儿的电话,不放心将女儿交给他抚养;而刘某也提出,潘某经常打麻将、忽视孩子,不能为孩子树立榜样,不适宜抚养孩子。
法院对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研究,合议庭认为婚生子、婚生女分别判归两人各自抚养,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应当维持。同时,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对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本案中父母双方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均存在一定不足,法庭在向双方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向双方各发送《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在《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中,法院要求双方搁置对立情绪,稳妥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避免对孩子造成情感伤害;共同协商探望子女事宜,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确定探望的时间和形式,保证孩子们之间以及与父母的情感沟通。
对于父亲刘某,法院强调要关注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注意保持与孩子联络畅通,及时解决孩子的所急所需。对于母亲潘某,法院强调要以身作则,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规律的生活习惯。法院建议父母双方注重与孩子们的情感交流,尽量避免孩子的成长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受到重大影响。
法官表示,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其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职责。为解决好家事纠纷案件中群众反应集中的问题,三中院民二庭探索建立了“家事纠纷四项便民机制”,形成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方案》。下一步,北京三中院将进一步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工作原则,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中,用好《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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