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最高法: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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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最高法获悉,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的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发布。案例明确,离婚纠纷中,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代际传递,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最高法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考虑到九岁儿童存在意思摇摆、意见多次反复的情况,从最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判令由母亲直接抚养。

在韩某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考虑到韩某某处于单亲抚养生活环境,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一项措施,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这不仅可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高法强调,被抢夺、藏匿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坚决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出于健康成长考虑,未成年人可由近亲属或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为争夺抚养权,蔡某某的父亲先是暴力抢夺、藏匿蔡某某,导致年仅四岁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见到母亲;后不顾蔡某某哭喊阻止,殴打蔡某某母亲,同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导致蔡某某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接受心理治疗。此案中,尽管父亲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被抢夺、藏匿对象和暴力行为目击者,所遭受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法院对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司法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

此外,最高法强调发现机制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性作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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