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是出行高峰,不少人更是将出境游作为首选。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上半年出境旅游大数据报告》显示,上半年出境游目的地共计接待内地游客4037万人次,出境游市场正在逐步复苏。
随着出境游“回暖”,相关的法律风险也引发关注。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出境游“回暖”法律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东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龙琨在会上通报了四起与出境游相关的典型案例。
在会上,东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徐静还表示,旅游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尽量选择规模较大或口碑较好的出游平台,也应掌握维权技能,通过正规、合法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旅游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对“出境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新闻通报会现场。 图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一:旅行社服务瑕疵导致退签,应退还签证及旅游费用
于女士和刘先生曾计划去日本旅游,两人委托某旅行社办理签证,并报名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日本北海道六日非诚勿扰之旅”,支付了相应的签证费用和旅游费用,提交了所需材料。出行前一天,旅行社才告知二人于女士被退签。
事后,于女士得知旅行社未按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的要求向她索要完整的材料,甚至也没有把于女士已经提交的材料向使馆完整提交。同时由于二人系夫妻,此次旅游也是为了结婚纪念,刘先生也只能放弃出游。后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签证费用和旅游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有资质代办个人旅游签证的机构,在明知二人系夫妻关系,且已向旅行社提供了结婚证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办理签证时,未向相关使馆提交结婚证,后来还告知于女士退签的原因为使馆怀疑二人不是真正的夫妻。于女士直到临近出行日期才被退签,导致无法重新办理签证并出游,产生了相关损失。旅行社的服务存在瑕疵,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于女士的签证费及旅游费。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且,如果旅游者完全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了办理签证所需要的材料,但旅行社提交相关材料不完整、不及时,工作衔接不到位等,导致合同解除,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出境研学活动取消,应退还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外的其余费用
刘女士的女儿系某合唱团成员,为让女儿参加在维也纳举办的“国际青少年艺术节活动”,刘女士向与合唱团有合作关系的某文化公司支付了活动费,由文化公司带领刘女士的女儿出境研学。后因疫情影响,活动推迟,文化公司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退还部分款项,但为其保留两年内仍可以参加由合唱团和该公司组织的类似活动的名额,届时需要补交较高金额的研学费用;二是不退费,但是文化公司承诺会在两年内再次组织参加同规模、同类型活动。刘女士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一年后,合唱团劝说刘女士,鉴于国外疫情状况,建议刘女士终止合同,开启退费流程,方案如一年前,若刘女士不同意,也可以继续履行原方案,由文化公司继续提供研学服务。刘女士认为,文化公司单方面违约导致其女儿无法参与境外艺术节活动,应承担全额退款的责任,且她不认可文化公司一年前的退费方案,双方因此成诉。
文化公司到庭答辩称,刘女士与文化公司之间存在境外研学合同关系,文化公司在两年内并未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合唱团的意见并不代表文化公司,且刘女士提起诉讼时距离两年的约定尚有时日,无证据证明文化公司无法履行之前的承诺,刘女士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双方合同应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已向文化公司支付了有关费用并且该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受疫情影响,原服务合同无法履行,文化公司与刘女士协商订立的解决方案实则为选择之债,在事实上具有清理原服务合同内容的作用,刘女士选择了第二种方案,双方即应当依照选择后的结果继续履行。
此后,合唱团提出新的选择之债,虽然文化公司否认授权合唱团提出该选择方案,但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合唱团系受文化公司委托,刘女士仍然享有选择权。如果刘女士不同意部分退费的方案,在两年之约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文化公司仍可以继续履行原约定内容,在一定期限内组织研学活动,而并非如刘女士所诉构成单方违约。
诉讼中,刘女士坚持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旅游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旅游合同。而根据合约条款约定,如非境外组织委员会原因、非文化公司原因导致的刘女士女儿无法出行,所涉费用概不退还。这一条款在事实上是违约责任条款,相当于违约金性质。法院考虑到若根据合约让刘女士独自承担全部损失有违公平原则,故判令文化公司返还除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外的其余费用。
法官提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的意思自治表示,在与旅游公司订立合同时,消费者应该履行审慎的义务,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对于不满意或者不理解的条款一定要搞清楚、弄明白,同时对于各种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有初步的判断。
出境研学活动发生在境外,出乎意料的因素较多,若不尽可能地在合同中予以明晰,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群体。尽管本着公平的原则,法院会尽量减少消费者的不合理损失,但消费者还是要提前做好功课,并尽可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署有关合同,保护个人权益。
案例三: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签署旅游合同,旅行社应认定为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
刘先生一家准备去越南旅游,刘先生与旅行社工作人员王某某微信沟通后,王某某向刘先生发送印有该旅行社电子签章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后刘先生向王某某微信转账旅游费用,但并未索要发票。受疫情影响,刘先生所报的团队游未能出行。事后刘先生多次要求王某某退费,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刘先生起诉旅行社和王某某,要求其退还旅游费用。
王某某辩称其作为旅行社员工,签署合同及收取款项均为履职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旅行社辩称,签署涉案合同期间王某某并非其员工,旅游合同上的电子签章也并非该公司签章,不同意刘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签订时,王某某从事的工作系受旅行社员工林某指派。王某某向刘先生提供了加盖有旅行社电子印章的合同,刘先生有理由相信王某某有权代理旅行社,故《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对旅行社发生效力。
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现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费用,故旅行社应当退还刘先生旅游费用。
法官提示,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为无权代理,而且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行为为有权代理,并与代理人进行交易,这时一概认定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破坏了相对人对基本交易规则的正常预期。
该案中,虽然电子签章成疑,即使王某某为无权代理,消费者有理由相信王某某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旅行社应认定为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未履行合同应退还相应费用。
案例四:地接社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旅行社应赔偿相应合理损失
臧先生一家六口赴泰国普吉岛旅游并在旅行社购买了接送机服务,返程时,臧先生一家乘坐由该旅行社指定的地陪社提供的吉普车前往机场。途中,因吉普车司机疲劳驾驶导致发生车祸,造成臧先生配偶死亡、其余人不同程度受伤。泰国当地部门认定此次车祸为交通事故并追究了肇事司机刑事责任。
回国后,臧先生辗转几家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了伤残鉴定,旅行社拒绝支付其损失,故臧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费等费用。旅行社辩称臧先生的交通事故纯属意外事件,且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合同中所有应尽的救助义务,导致臧先生受伤的原因为目的地国司机交通肇事,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旅行社对此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交通事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车辆司机疏忽大意,故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寻找可以提供安全服务的地接司机,因此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考虑到臧先生所受实际损失情况,在去除其已经获得的有关赔偿以及不合理的费用外,法院判决旅行社赔付臧先生大部分损失。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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